
离婚共同财产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
离婚时需对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,该财产应如何处理呢?
离婚共同财产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向合伙企业出资,其在合伙企业中占有的财产份额,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离婚时需对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,在分割该财产时如何处理呢?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【法释[2003]19号】第十七条规定,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,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,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,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1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,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;
2、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,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,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;
3、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,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,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,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;
4、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,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,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,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,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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